中共永泰县委办公室 永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严格干部请(休)假 有关规定的通知
各乡(镇)党委、政府,县直各党(工)委,县直各部、委、办、局(公司),各人民团体: 为加强干部队伍管理,严明工作纪律,现就进一步严格干部请(休)假有关规定重申如下: 一、适用范围 全县干部(含职工,下同)因公出差(除经县以上机关批准的培训、学习、开会外)、因私、因病请假和安排年休假的,均须办理书面请休假手续(审批表附后)。 二、审批权限 (一)县处级干部请(休)假。根据《中共福州市委办公厅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有关请示报告制度的通知》(榕委办〔2008〕22号)规定,县副处级领导干部因公或因私出国(境)、到本省其他地市和外省市出差、安排休假等,应经所在套班及县委主要领导同意,并向福州市对应套班分管领导报备。 (二)乡镇党政主要领导请(休)假。由县委组织部主要领导签注意见,并按党政序列报县委或县政府主要领导审批后,交县委组织部干部监督科备案。 (三)乡镇其他科级干部请(休)假。3天(含)以内的,由所在乡镇党委主要领导审批;3天以上的,由所在乡镇党委主要领导签注意见后,报县委组织部审批,并交干部监督科备案。 (四)县直单位主要领导请(休)假。由县分管领导及县委组织部主要领导签注意见,并按党政序列报县委或县政府主要领导审批后,交县委组织部干部监督科备案。 (五)县直单位其他科级干部请(休)假。3天(含)以内的,由所在单位主要领导审批;3天以上的,由所在单位主要领导签注意见后,报县分管领导审批,并交县委组织部干部监督科备案。 (六)一般干部请(休)假。5天(含)以内的,由所在单位主要领导审批(乡镇由党委主要领导审批,县直单位由行政主要领导审批);5天以上的,由所在单位主要领导签注意见后,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乡镇和县直党群系统以及法院、检察院一般干部由县委组织部党群科办理审批手续,县直政府系统一般干部由县人社局工资福利科办理审批手续。教育系统和卫生系统一般干部请(休)假分别按县教育局、县卫计局有关规定执行。 三、具体要求 (一)办理病假手续的,需附县级以上医院《疾病证明书》(乡镇干部可附乡镇卫生院《疾病证明书》,但需经乡镇卫生院院长或分管医疗副院长签注意见),按请(休)假审批权限报批或报备。 (二)请(休)假获准并做好工作交接后,才能离岗。因情况紧急来不及办理书面请(休)假手续的,应先口头向批假领导报告,事后要及时补办书面请(休)假手续。请(休)假一般不允许延期,如遇特殊情况确实需要续假的,必须征得批假领导的同意。 四、责任追究 县委组织部和县人社局把出勤情况作为干部考核和干部管理的重要内容。对未经批准而擅自离岗或逾期不归的干部,责令其作出书面检查,贻误工作或造成不良影响的,将视情予以通报批评、效能告诫、组织处理、党政纪处分。管理松懈、越权审批、隐瞒情况的,予以通报批评,并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将追究所在单位有关领导的责任。
中共永泰县委办公室 永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严格干部请(休)假有关规定的通知(樟委办〔2017〕98号).doc |